为您找到与关于虚假出资罪的司法解释实用两篇 法律知识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虚假出资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虚假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在客观方面有相同之处,表现在两罪的行为人都可能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明明没有缴纳其应当缴纳的资本或者转移财产权,却谎称已经缴纳或者转移,而且两罪存在紧密联系,即行为人为了虚报注册资本,往往首先必须进行虚假出资。
具体而言,两罪存在两方面的明显差别:
(1)在客观方面,这种差别表现有三:
第一,虚报注册资本罪在客观方面并不一定存在虚假出资行为,而虚假出资罪则必定存在虚假出资行为。
第二,在是否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方面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人必定要实施欺骗公司登记机关的行为;虚假出资罪中的行为人由于虚假出资不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因而不会去欺骗公司登记机关,而只是欺骗其他公司发起人、股东或者债权人,比如将虚假的验资证明交给其他股东,谎称已足额出资。
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这种差别,使得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记管理制度,虚假出资罪侵犯的却是其他公司发起人、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
第三,在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上有所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中的虚假出资行为可以表现为出资不足额。虚假出资罪在客观方面则不包括这种虚假出资行为。
(2)两罪的犯罪主体有所不同。虚假出资罪的主体是公司发起人和股东,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看过“关于虚假出资罪的司法解释”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法检法律是基础知识考试的常见内容,那么你对法律基础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湖南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量刑时既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B、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严格解释刑法,因此可以随意对刑法进行限制解释
C、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必须是成文法,因此国务院制定的规章也可以成为刑法的渊源
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与刑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因此新法一律不能溯及既往
2、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解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
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C、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
D、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
3、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不可能适用中国刑法
B、外国人乙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能适用中国刑法
C、外国人甲在国外教唆中国人陈某到中国拐卖儿童,陈某独自来中国拐卖儿童,后甲来中国旅游,中国司法机关对仅仅实施了教唆行为的甲没有刑事管辖权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4、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如果甲不能预见到乙患有心脏病,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C、无论甲能否预见到乙患有心脏病,对于乙的死亡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D、无论甲能否预见到乙患有心脏病,对于乙的死亡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5、以下关于犯罪主体的各种说法,正确的是:A
A、甲(15周岁)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团伙,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导致被运
送人10人死亡,甲不构成犯罪
B、乙(不满16周岁)携带自制火药枪进行抢夺,但未使用该凶器的,也构成抢夺罪
C、丙(15周岁)明知破坏水库大坝会导致多人死亡,仍然实施决水行为,引起3人死亡的,不应当构成犯罪
D、丁(不满15周岁)数次教唆他人制造、走私和贩卖毒品,但不构成犯罪
6、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C
A、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B、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C、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除了处罚单位本身,还要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对单位犯罪一律实行双罚制。
D、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7、关于罪过,以下说法正确的是:C
A、甲在某农民家里盗窃,看到柜子里放有一把手枪(农民的儿子是武警),但他不认识该枪的具体型号。他仍然窃得该枪。由于甲不认识枪支的具体型号,所以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B、乙在盗窃时发生认识错误,误把枪支当炸药盗回,乙构成犯罪未遂
C、丙丢失枪支后3天才发现,他立即上报。但是,盗枪者已经用该枪杀死一人。丙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D、丁受雇替王某杀死李某。由于对李某不熟悉,他误将吴某当做李某杀害。由于丁没有杀死想要杀死的人,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8、甲、乙共谋后,共同瞄准被害人丙开枪,试图杀害丙,但均未打中被害人。与此同时,丁对丙有仇,但与甲、乙素不相识的丁在另一侧对准丙开枪,丙死亡。对本案的处理结论,正确的是:D
A、甲、乙均无罪,因为死亡结果和他们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甲、乙、丙同时对死亡结果负责,均是故意杀人罪
C、甲、乙、丙三人虽无共谋,但成立共犯
D、甲、乙、丙无须同时对死亡结果负责,但均是故意杀人罪
9、母亲甲(擅长游泳)带儿子外出游泳,发现自己一直很讨厌的儿子(8岁)被卷入漩涡中,以为自己不救助儿子,法律也不会追究自己,即离开现场,儿子很快死亡,对于本案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C
A、由于儿子被卷入漩涡不是甲造成的,甲没有犯罪故意
B、甲有法律认识错误,所以无罪
C、甲存在间接故意
D、甲没有认识错误
10、 甲本想伤害乙,但在黑暗中,甲误将丙当成乙,而对丙使用了暴力,丙当场身受重伤,流血不止。甲发现是丙后,没有对丙进行救治,反而将丙大骂一通后离开现场。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对甲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B
A、按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处理
B、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理
C、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D、甲没有救治丙的行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看过“湖南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法律内容作为初中思想品德课教学内容的一部分,对于在学生中普及法律知识有很大的帮助,那么你对初中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初中法律知识竞赛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二、单选题 1、B 2、B 3、A 4、B 5、B 6、C 7、B 8、B 9、A 10、A 11、A 12、C 13、B 14、C 15、B 16、B 17、A 18、B 19、A 20、B 21、A 22、B 23、B 24、A 25、C 26、A 27、D 28、B 29、C 30、B 31、C 32、B 33、C 34、A 35、C 36、B 37、C 38、B 39、B 40、D 41、C 42、C 43、A 44、C 45、A
看过“初中法律知识竞赛题及答案“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青少年对于国家的发展都至关重要,养青少年法律意识,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养是非常必要的,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青少年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p#副标题#e#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看过“青少年法律基础知识“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针对农村的法律、法规很多,法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等,那么你对农村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农村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十一、劳动争议的解决
因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关于民间借贷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返还并计算利息。
(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4)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十四、夫妻共同财产、个人所有财产和约定财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出具体规定:
1.共同财产,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个人所有财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约定财产,规定:(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十五、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十六、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十七、仲裁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十八、证据
《民诉法》第63条规定了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由当事人提交的,主要有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
十九、管辖
管辖是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确定应由何级、何地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按照《民诉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经济纠纷案件大都涉及合同)。
二十、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简便易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快速、及时审结案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并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好复杂、重大的民事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看过“农村法律基础知识”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为了让各位老师和同学度过一个平安、愉快又有意义的假期,开办一次讲座。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法律知识讲座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案例: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李的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及朋友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李某及朋友、还有蒋某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首先是交友要慎重,拒绝不良交往。不良的交往会成为青少年实施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不良交往往往是有劣迹、不轨行为或不良品行的青少年结合在一起进行不良的社会娱乐活动,他们逛街、下饭馆、抽烟喝酒、打牌跳舞、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追求低级趣味等等,同时社会上一些有前科、有劣迹的成年人利用青少年好奇心强、社会经验缺乏、辨别力、控制力薄弱等特点,以物质引诱、暴力威胁等方式,传播犯罪思想,教唆作案手段,以使青少年误入歧途。有不少青少年正是由于不良交往,受到不良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例如,学生吴某,初中毕业后在舞厅跳舞时认识了曾犯过盗窃罪的罗某后,一来二去,二人搞得火热,罗某便向吴大谈“盗经”,说作案时如何刺激,如何过瘾,最终吴某在罗的教唆下走上了盗窃犯罪道路。被判刑八年,葬送了自己的前程。其次是尽量避免涉及成人娱乐场所,避开不良环境的影响。目前我市成人娱乐场所如歌舞厅、酒吧、迪吧、网吧比比皆是。由于涉足成人娱乐场所的人员成分复杂和流动性大,许多违法犯罪人员混迹其中,寻衅滋事,青少年在这样的场所很容易受腐蚀。“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我们一定要远离这些娱乐场所,交友一定要慎重啊。
看过“法律知识讲座“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总称。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试题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一、单项选择题。
1.A2.C3.C4.A5.C6.C7.A8.B
9.C10.D11.C12.B13.D14.D15.B16.A
17.C18.D19.B
20.A21.B22.D23.D24.C
25.C26.B27.D28.B29.C30.B
二、多项选择题。
1.AB2.ABE3.ABCD4.BC5.ABC6.ACDE7.ABCDE
8.ABCDE9.BCD10.BC11.BCD12.BCD13.ABC14.ABC
15.AC16.ABC17.ABDE18.ABCD19.ABD20.ABC21.ABCD
22.ABDE23.ABCD24.ABCDE25.AD
三、判断题。
1.√2.√3.×4.√5.√
6.×7.×8.√9.√10.√
四、公文改错题
【要点】一是违反一文一批的原则。市政府在积存了某乡四件请示之后,才合在一起给了这样一个批复,这样做有多种弊端:(1)延误时间,耽误下级工作;(2)多种事项集于一篇公文之中,内容杂乱;(3)一份公文涉及多方面工作,给下级落实带来困难。因为这些工作在下级机关是由不同单位和不同负责人分管的,由哪个负责人承担批复的落实工作,不好确定。正确的做法是,下级报来一份请示,就及时回复一份批复。对方的四份请求,应有四份相应的批复。
二是标题不合要求。本批复的标题只有文种品称,没有发文机关和主要内容,不够认真严肃,也影响工作效率。
三是用语含糊不清,观点不明确。如“原则同意”、“最好不执行”、“违反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都没有明确指出自己的观点,使下级无法执行。
四是时间要用汉字,不能用阿拉伯数字。
五、案例分析题。
1.【要点】(1)法院不能受理此案。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须有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所以甲厂不能以执法小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告知甲厂将被告更为市工商局再行起诉。
2.【要点】(1)熊丙可以继承其父熊甲应继承的份额。理由:代位继承。(2)张某和张甲可以继承熊乙应继承份额,理由:转继承。
六、论述题
【要点】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普遍的,存在于一切事物及其全部发展过程中。矛盾双方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条件。改革措施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某些负面效应,付出一定的代价,它与改革措施发挥的正面效应是相伴而生的。
矛盾双方有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之分,二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其主要方面规定事物的性质,我们必须首先看到改革措施取得巨大成就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充分发挥它的正面效应,同时也不要忽视矛盾的次要方面,尽量减少负面效应,促使负面效应向正面效应转化。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负面效应是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它的出现和解决能够促使我们把改革开放不断推向纵深层次,使社会主义事业获得新的发展。
看过“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试题“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法律安全是法律所达致的秩序与法律自身规范、事实逻辑自恰性的同一。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法律安全知识问答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个方面的含义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在新时期,预防为主就是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
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3.如何理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之间的关系?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4.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是什么?
答:(1)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2)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并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4)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有哪些?
答:(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看过“法律安全知识问答“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安全生产现今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 则 , 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
1.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 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机关 ,其权力来源于人民 , 所以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 , 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办事 , 不徇私情 , 不为利益所动摇 , 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 , 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
2. 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合法是指执法主体的设立和执法活动不仅要有法可依 , 行使行政职能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 执法主体、内容、程序都必须合法。公正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 , 特别是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 , 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 , 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 , 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公开是指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 , 一律公开进行 , 包括 : 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 ; 执法行为的 程序、手续公开 ; 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公开。
3. 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 要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 , 其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认识其违法行为 , 通过惩戒达到教育的目的 , 使其知法、懂法、守法 , 从而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 联合执法的原则
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既是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重要责任 , 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任务 , 在安全执法过程中 , 必须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起来 , 形成合力 , 更加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在重大问题上 , 要及时与当地政府进行协调 , 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 为更好地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 , 维护当地政府的声誉 , 尽到应有的责任。
5. 依据事实、尊重科学原则
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 , 执法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 , 尊重科学 , 处罚要准确、合理 , 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给出正确的整改意见 , 协助企业做好整改工作。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各生产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复习重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是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为过失。
5、重大劳动安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6、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的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不报、谎报事故罪客观表现为安全事故发生之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的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
8、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指:(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9、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10、情节特别恶劣指:(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11、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1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3、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数量为3万元以下,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1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冶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15、行政处罚的管辖: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16、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 为的(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17、不予处罚的情况:(1)不满14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8、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9、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吉林省公务员考试内容有公共基础知识,因此公共基础知识非常重要,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吉林省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2013年6月8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在讲话中用“有的下基层调研走马观花,下去就是为了出镜头、露露脸,坐在车上转,隔着玻璃看,只看“门面”和“窗口”,不看“后院”和“角落”和“调查研究隔层纸,政策执行隔座山。”比喻( )。
A、官僚主义作风 B、形式主义作风
C、奢靡之风 D、享乐主义作风
2、2013年10月9日国务院在文莱出席第十六次中国——东盟(10+1)领导人会议,指出当前中国与东盟关系已进入成熟期,合作已进入快车道。中国与东盟推进合作的根本在( )。
A、深化战略互信,拓展睦邻友好
B、聚焦经济发展,扩大互利共赢
C、加快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
D、稳步推进海上合作
3、2013年3月24日-30日主席访问非洲三国。3月25日在坦桑尼亚达累斯萨拉姆尼雷尔国际会议中心发表题为《永远做可靠朋友和真诚伙伴》的重要演讲,总结中非友好关系发展历史经验,全面阐述新时期中非共谋和平、同促发展的政策主张,用4个字概括中国对待非洲主张,这四个字是( )。
A、真、实、惠、荣 B、真、实、亲、诚
C、与邻为善 D、共促发展
4、被经济界人士称为“假日经济”的现象,极大地促进了商业、旅游等行业的。“假日经济”有利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这说明( )。
A、生产决定消费 B、生产与消费互相决定
C、消费反作用于生产 D、消费决定生产
5、衡量一个经济总量的指标不包括( )。
A、国民总收入 B、货币总量
C、国内生产总值 D、外汇储备
6、一个组织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决定性条件是 ( )。
A、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活动
B、享有行政管理权
C、能承担自身行政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D、自身是实体性组织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B。
2、【答案】A。
3、【答案】B。解析:强调中方发展对非关系的力度不会削弱、只会加强,,对待非洲朋友,我们讲一个“真”字。我们始终把发展同非洲的团结合作作为中国对外政策的重要基础,这一点绝不会因为中国自身发展和国际地位提高而发生变化。第二,开展对非合作,我们讲一个“实”字。只要是中方作出的承诺,就一定会不折不扣落到实处。第三,加强中非友好,我们讲一个“亲”字。中非人民有着天然的亲近感。我们要更加重视中非人文交流,积极推动青年交流,使中非友好事业后继有人。第四,解决合作中的问题,我们讲一个“诚”字。中方坦诚面对中非关系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本着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精神加以妥善解决。
4、【答案】C。解析: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生产对分配、交换和消费起着决定作用,交换、分配和消费对生产具有反作用。故BD表述错误。A表述正确,但是题干说“假日经济”的现象促进了商业、旅游业等行业的,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也就是一个新的消费热点出现往往能带动一个产业甚至几个相关产业的出现和成长,体现的是消费是生产的动力,这说明消费对生产具有反作用。故本题选C。
5、【答案】B。
6、【答案】B。解析:享有行政权,是判定一个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决定性条件,是行政主体的本质特征。在我国,诸如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于不享有宪法或法律赋予的行政权,所以不能成为行政主体。故本题选B。
看过“吉林省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公共基础知识是一门综合性知识总集,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等五大内容。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综合分析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阅读下面的案例,回答后面的问题。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一项是符合题意的。
(一)
在实施地方机构改革后,某省财政厅税政处人员编制从原来的7人减少到4人,实有人员4人。人 员精简了,扯皮的事少了,但该处张处长却感到事务繁忙、没有头绪,事情还是那么多,原来两个人干的活现在压到了一个人身上。因此,该处又从下面的一个县的财政局借调了一名办事员,该县财政局领导也很支持和配合。张处长觉得这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将来这位办事员离开了,还可以从其他县借调人员,既不占编制,还不用发工资。
1、该机关出现借调基层人员的现象,你认为主要原因有( BC )。
A、基层单位人员较多 B、职能转变不到位
C、管理手段落后 D、行政经费太少
2、这种借调人员的做法将会造成(C)。
A、行政管理费用的降低 B、行政效率的提高
C、职位权责不明确 D、上下级工作关系的进一步改善
3、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D)。
A、被借调来的办事员的考核由其所在的县财政局负责
B、被借调来的办事员属于聘任制公务员,不享受正式公务员的待遇
C、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减少机构和人员编制
D、政府机构改革的关键是转变政府职能
(二)
某县领导在一次全县局(科)级领导干部大会上说:“今年县财政比较紧张,有的乡镇教师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还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所以,为了节约经费开支,今后各委、办、局行政机关的工作,尽量通过会议解决问题。而且会议也是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嘛!”
请问:该县领导的说法和工作方法对吗?为什么?
答:不对。会议作为各级领导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方法,在现代社会已成为进行政治活动、经济活动、文化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的重要方式之一。任何行政机关都离不开会议。但会议只是行政机关工作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不能滥用会议形式,以免造成会海,脱离群众、脱离实际,滋生官僚主义,损害国家形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
1998年3月初,中共某县县委向该县人大会党组织和县人民政府党组织,提交了10个乡、镇长任职和免职的建议名单。该县人民政府随即将这10个乡、镇长进行任免,并以县人民政府“红头文件”的形式,发至县直属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国家机关。该县人大会收到此任免文件后,认为该文件违背了宪法、地方各级人大和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遂建议县政府予以纠正,县政府并未引起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县人大会专门召开会议,就县政府的这一任免文件进行专题审议。会上人大会委员们一致认为该任免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通过了将其撤销的决定。
请问:
1、根据行政领导者的产生方式,本案中,10个乡、镇长应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县政府是否有权任免?
答:根据行政领导者的产生方式,本案中的10个乡、镇长应通过选任制方式产生,即应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因此,县人民政府无权任免。
2、该县人大会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县人大会撤销县政府的任免文件是正确的、合法的。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如前所述,县政府未经乡、镇人大选举通过的10个乡、镇长的任免决定是错误的,县人大会对县政府的“任免文件”进行审查并撤销了这一不符合地方组织法的决定,故是正确、合法的。
看过“公共基础知识综合分析题及答案“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准确的公共基础知识试题练习方式能够有效巩固考生们的知识点,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桂东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在动物饥饿或者冬眠时,能量物质消耗的顺序是()。
A、蛋白质-糖类-脂肪 B、糖类-脂肪-蛋白质
C、脂肪-糖类-蛋白质 D、脂肪-蛋白质-糖类
2、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以下各项不属于按劳分配收入的是()。
A、小张将个人专利授权给某单位使用,每个月获益1800元
B、小刘毕业后自己开了家网络商店,上个月赚了1800元
C、小李上个月业绩突出,单位特别奖励了他1800元
D、小王将自己的住房出租,每个月获得租金1800元
3、下列情况下,劳动用工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A、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B、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的
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D、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4、“洛阳纸贵”典故涉及的历史人物是()。
A、嵇康 B、阮籍 C、左思 D、陆机
5、下列关于我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表述错误的()。
A、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双重性质,既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B、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酌情设置秘书长岗位
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期为每届五年
D、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原则上不设工作部门
6、在接待工作中,通常使用的接待规格是()。
A、高规格接待 B、低规格接待 C、对等接 D、涉外接待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B。解析:先是糖类,糖类是直接能源物质。然后是脂肪,脂肪是储能物质,顾名思义就是直接能用的用完了就要用储存的了。最后是蛋白质。蛋白质有其自身的功能,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分解转化来提供能量。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2、【答案】ABCD。解析:按劳分配即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按照各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除按劳分配之外,我国还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其实质就是按生产要素的占有状况进行分配。ABCD都属于按生产要素的占有情况进行分配。故本题答案为ABCD。
3、【答案】A。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BCD属于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4、【答案】C。解析:洛阳纸贵,中国古代成语,原指西晋都城洛阳之纸,因大家争相传抄左思的作品,以至一时供不应求,货缺而贵。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5、【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管理学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双重性质,既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期为每届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原则上不设工作部门;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因此答案为B。
6、【答案】C。解析:接待规格是指接待者向来访者提供的各种待遇的总称。在接待工作中,通常使用的接待规格是对等接待。对等接待指主方的主要陪同人员与客方主要人员的职务、级别等同,是最常用的接待规格。高规格接待是主方主要陪同人员的职务、级别比客方人员高。低规格是指主方主要陪同人员的职务、级别低于客方主要人员。对外接待不属于接待规格的一种,故本题答案为C。
看过“桂东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公共基础知识在贵州省事业单位考察中是一科必需要领悟的科目,那么你对公共基础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根据政令一致的原则,下行文应遵守()。
A、向上级请示
B、和有关机关协商
C、内容涉及其他机关的职权范围时,行文前应与其协商一致
D、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2、生态城市建设是促进我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生态城市建设的核心是协调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质量之间的关系,这突出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
A、经济性原则 B、共同性原则 C、持续性原则 D、公平性原则
3、某市公安局和文化稽查大队在一次联合执法中发现本市B区的蓝天歌舞厅存在安全隐患,以共同名义对其给予2000元罚款,蓝天歌舞厅不服,向B区人民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B区人民政府应该受理
B、B区人民政府告知蓝天歌舞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C、B区人民政府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转送市人民政府,并告知蓝天歌舞厅
D、B区人民政府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7日内转送市人民政府,并告知蓝天歌舞厅
4、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一般是()。
A、原告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为的行政机关
B、原告是机关,被告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C、原被告均是机关行政工作人员
D、原告是行政机关,被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社交礼仪中,与人相处的时候注视对方双眼的时间应不少于总时间的()。
A、1/2 B、1/3 C、1/4 D、1/5
6、下列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处罚是()。
A、五十元以下
B、二十元以下
C、按简易程序处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D、执法人员认为必须当场收缴的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因此,下行文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用向上级请示,也可以直接向下级机关行文,A、B项错误。涉及其他机关职权的事务应协商一致,C项正确。联合发文是有必要时可以联合发文,并不要求下行文必须联合发文,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选C。
2、【答案】C。解析:持续性原则,是指生态系统受到某种干扰时能保持其生产率的能力。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生态系统可持续性的保持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们根据可持续性的条件调整自己的生活方式,在生态可能的范围内确定自己的消耗标准。因此答案选C。
3、【答案】D。解析: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可见,题中B区人民政府无权受理对于某市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但作为县级人民政府,B区人民政府应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故本题答案选D。
4、【答案】A。解析: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因此,原告应为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为机关,故本题答案选A。
5、【答案】B。解析:在社交礼仪中,与人相处的时候注视对方双眼的时间应不少于总时间的1/3。故本题答案选B。
6、【答案】B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参照法条可知,BC选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A选项只是可以当场作出处罚,而非当场收缴。A选项错;D选项扩大了执法人员的裁量权,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C。
看过“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